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82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铺镇兴旺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四队右边一楼房屋4、5、6、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9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11675.96元,执行费30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力智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公积金等情况,委托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已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与财产调查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宁市佛峻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