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6民初2339号
原告:安徽省强净机动车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1号华润五彩国际写字楼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4XJJ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布朗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武汉恒心服饰生产织造基地4号车间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58Q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强净机动车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布朗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强净机动车环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强净机动车环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元,由原告安徽省强净机动车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