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81财保45号
申请人:赤壁市宏强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不锈钢公司),住址赤壁市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9329713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赤壁市华青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MA498ARA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赤壁市宏强不锈钢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壁市华青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100万元,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100万元资产,申请人提供吴某的房产(房屋使用权证:97B房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赤壁市华青纸品包装有限公司100万元资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的房产(房屋使用权证:97B房字第××号)一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