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4814号
原告:熊毅,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云南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43693443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片区昌源路以西月半湾花园*期*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熊元海。
被告:云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2396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富春商业区*座***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3916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度假区滇池路****号华夏曦岸*栋*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女,汉族,1993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熊毅诉被告云南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阳光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毅负担。
审判员 马惠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