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3民初10481号
原告:莱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新城金矿,住所地莱州市金城镇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负责人:蒋某,矿长。
原告莱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新城金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莱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