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尼可尔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

6159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优某某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6159号 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西侧、南环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元、保全费280元,共计474元,由原告无锡市普尔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