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尼可尔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等诉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初25338号 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左炮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西侧、南环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寿力公司)、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寿力公司)诉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力江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寿力公司、深圳寿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寿力江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寿力公司、深圳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寿力”商标;2.被告更改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包装及装潢中使用“寿力”字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72,498.02元;4.被告在全国性媒体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不再侵权的声明,消除影响;5.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5万元。事实和理由:美国寿力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Sullair,LLC,以下简称美国寿力公司)在第7类的压缩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64177号“寿力”商标。美国寿力公司许可原告苏州寿力公司和深圳寿力公司使用“寿力”商标。“寿力”品牌在国内空气压缩机行业享有良好声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被告参加了2015年10月30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展会。被告展出的空气压缩机上使用了“”及“寿力”标识。此外,被告网站上也使用了上述标识。“”是“寿力”拼音的变形,被告使用“”及“寿力”标识,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第864177号“寿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使用含“寿力”字样的企业名称,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两原告在近三年向美国寿力公司支付了许可费10,072,498.02元,请求法院以此为依据确定赔偿金额。 被告寿力江苏公司辩称,被告未在实际销售的商品上单独使用过“寿力”商标。被告已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被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原告使用的英文商标是“SULLAIR”,使用的中文标识是“美国寿力”。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中英文商标均不同,且原、被告机器的颜色、外形、价格均有很大的差异,压缩机的购买者是专业人员,专业的采购人员不会产生混淆。被告的企业名称经过工商局合法登记注册,“寿力”是沿用了被告原股东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的字号。被告已向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由于本案诉讼才耽搁了更名事宜。被告的主要产品是铸件,压缩机的销量很少。被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收入并非企业的实际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收入系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开票导致的虚增收入,目的是为了完成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的销售额指标。除了涉案标识,被告还使用其他商标,被告的部分收入为贴牌加工的收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经营情况及商标注册等情况 SullairCorporation(寿力公司,又译为***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于2012年11月29日更名为Sullair,LLC即美国寿力公司。美国寿力公司是第864177号“寿力”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1996年8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便携式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气动工具和压缩机、动力输出压缩机、空气压缩烘干机和过滤系统设备、热回收设备、加工压缩机和气体压缩机、冰箱压缩机等。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2016年7月8日,商标局受理了美国寿力公司关于该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 深圳寿力公司于1994年8月15日成立。苏州寿力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成立。2014年1月1日,***美国寿力公司与被***苏州寿力公司、深圳寿力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均约定:***将第864177号、第759366号、第760781号商标以非排他性许可给被***使用;被***将向***支付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发票净额的1%作为使用费;协议有效期为5年。 2016年2月29日,美国寿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苏州寿力公司、深圳寿力公司代表我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仿冒、假冒及其他侵犯第864177号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投诉、诉讼、协助调查等。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日期起至我公司以书面方式终止时止。美国寿力公司于2016年11月出具的《说明函》载明:我公司系于1965年7月成立的美国公司。我公司通过设立于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持有苏州寿力公司和深圳寿力公司100%的股权。我公司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分别自1994年8月15日和2007年6月21日起许可深圳寿力公司和苏州寿力公司使用第75366号、第760781号、第864177号注册商标,特许权使用费为每年制造和销售的特许产品的发票净额的1%,使用费未进行过调整。我公司已授权深圳寿力公司和苏州寿力公司代表我公司在中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形式侵犯或损坏我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授权深圳寿力公司和苏州寿力公司在中国与各官方有关当局接洽,包括投诉、诉讼、协助调查等。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寿力公司(SULLAlR)是全球最大的螺杆式空压机专业制造厂之一,隶属于Accudvne工业集团。她始创于1965年,总部设在美国印地安那州密执根市。寿力亚洲公司(SULLAlRASIALTD.)作为寿力公司的亚洲总部,成立于1994年,致力于亚洲的市场拓展。公司分别在深圳蛇口和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建有厂房。产品包括固定式螺杆空气压缩机、移动式螺杆空气压缩机、螺杆真空泵、空气干燥机、精密过滤器、气动工具等。公司发展迅速,现已分别在北京、上海、成都、沈阳和西安设立了分公司,另外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也设有分公司。经过20多年的努力,在国内螺杆空压机行业,寿力已跻身与阿特拉斯、英格索兰同级别的一线品牌地位。2015年,大排量喷油螺杆空压机领域,寿力在一线品牌中市场占有率约20%左右。寿力奉行的是“寿力就是质量,寿力就是服务”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内其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有着非常好的口碑。 两原告提交了部分年份的审计报告。(一)苏州寿力公司的审计报告载明: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68,399,532.99元,营业利润为26,664,881元,净利润为19,650,228.47元,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4,128,106.55元;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88,045,420.77元,营业利润为15,135,147.13元,净利润为10,930,907.53元,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3,092,796.30元。(二)深圳寿力公司的审计报告载明: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913,841,340元,营业利润为259,507,844元,净利润202,784,610元;2012年的营业收入为695,317,799元,营业利润为202,782,495元,净利润154,381,889元;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705,192,364元,营业利润为193,316,013元,净利润149,143,541元,向美国寿力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759,770元;2014年的营业收入为677,939,044元,营业利润为179,398,641元,净利润134,757,433元,向美国寿力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295,916元;2015年的营业收入为633,099,635元,营业利润为166,773,719元,净利润127,917,983元,向美国寿力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5,308,252元。 二、被告的商标注册情况、涉案标识的使用等情况 被告寿力江苏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成立,原股东为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气体压缩机、气体后处理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铸件、五金、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于2015年4月21日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3457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鼓风机、空气冷凝器、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空气凝结器,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5)沪东证经字第18420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0月30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与苏州寿力公司的代理人一同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在该中心N1馆的M40展台拍摄了照片。照片显示,该展台标注了被告的企业名称、“”标识及“做中国最节能环保的压缩机”的宣传语。展出的产品上有“”、“寿力压缩机”标识。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5)沪东证经字第21889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2月25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被告的网站(网址:shoulysj.com)有以下内容:(一)网页上突出标注了“”、“寿力压缩机”、“unical”、“优***压缩机”标识。(二)公司简介中载明:寿力公司成立于1982年,专业从事气体压缩机研发制造。凭借集团公司在全球同行业技术领先者的地位及丰富的制造经验,加上对中国市场需要及运行工况的充分理解,产品针对国内外运行工况设计,压缩机系统主要部件从欧美总部成套进口,采用欧洲标准总装线生产,确保每一台品牌压缩机高效、稳定运转。(三)网站的产品展示栏主要展示了空气压缩机产品,产品上标注了“”、“寿力压缩机”标识。 被告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利润表载明:2014年营业收入为24,006,073.45元,营业利润为-219,797.35元,净利润为-250,288.12元。2015年营业收入5,296,188.97元,营业利润为-480,896.33元,净利润为-461,505.33元。被告表示,2014年利润表中的收入,大部分系虚增的收入,2015年利润表中的收入是企业的实际收入。 三、其他事实 2015年12月2日,苏州寿力公司(甲方)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处理寿力江苏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律师费包括前期费用25万元和提成费。苏州寿力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5月27日、2016年6月23日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转账付款共计25万元。 两原告表示,对案外人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问题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两原告举证的工商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许可协议、授权委托书、说明函、证明、审计报告、公证书、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被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利润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在压缩机等商品上使用“”商标,侵害了原告第864177号“寿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被告已在第7类压缩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457396号“”商标,原告认为该注册商标与第864177号“寿力”商标近似,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原告关于被告使用“”商标侵害第8641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在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使用“寿力压缩机”标识,侵害了第864177号“寿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被告在网站上及参展的压缩机上突出标注“寿力压缩机”标识,上述标识中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部分为“寿力”字样,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864177号“寿力”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以“寿力”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主张,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机关登记,其使用的“寿力”字号源自江苏省寿力有限公司,被告使用该字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美国寿力公司注册了第864177号“寿力”商标,并将该商标许可给苏州寿力公司和深圳寿力公司使用。第864177号商标的注册时间及两原告的成立时间均早于被告的成立时间。根据两原告的审计报告及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两原告使用在压缩机等商品上的“寿力”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被告系同行业的经营者,被告以“寿力”为企业字号,尤其是企业名称中包含“寿力压缩机”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第864177号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利用了第864177号“寿力”商标的知名度,对第86417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寿力”标识,停止以“寿力”作为企业字号。关于赔偿损失,被告并未提供完整的账簿,且被告提供的利润表也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一)第864177号“寿力”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两原告与美国寿力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率,两原告的营业利润率。(三)被告的经营规模较大。(四)被告除了在网站及参展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寿力”标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实际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了“寿力”标识。(五)被告获利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含“寿力”字样的标识,应考虑涉案标识对被告营利的贡献度。(六)被告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持续时间较长。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本院依据本案案情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诉讼请求的金额及判赔金额、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支持律师费5万元。 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第864177号商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被告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第8641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停止突出使用含“寿力”字样的标识; 二、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寿力”字样; 三、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四、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五、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34元,由原告苏州寿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040元,由被告寿力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负担43,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