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G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西侧、南环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