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尼可尔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

1258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优某某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省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G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路西侧、南环路北侧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优***压缩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宁雅劲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