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720号
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威廉·***(WILLIAM DAVID DAVIS),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588 213.81元的财产、账户。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八万八千二百一十三元八角一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 461.07元,由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怡
二○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