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67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金融中心B17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威廉・***。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先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聚信公司)与被告申请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公司名下价值1 274 646.89元的财产进行冻结。中科聚信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中科聚信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274 646.89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裘 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