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9135号
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3层03至06-1号。
法定代表人:威廉??***(WILLIANDAVIDDAVIS),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聚信公司)与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中科聚信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聚信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