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693号
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矗,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威廉??***(WILLIAMDAVIDDAVIS),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先进,北京德恒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72元,减半收取计8136元,由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