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7727号
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B座9层9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414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晓羊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