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3864号
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岳阳富苑1013室。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00元,减半收取计1558.00元,由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