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151号
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岳阳富苑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55637780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16203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万富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