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98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身份证号码:5223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1地块现代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一区6幢6层车间A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