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7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98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身份证号码:5223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1地块现代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一区6幢6层车间A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