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

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与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11民初2745号 原告: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镇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8月9日,被告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申请对《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对账函》中表明“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财务核算部”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同日本院依法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3月20日被告贵州电力线路器械厂向我院撤回鉴定申请,2017年3月20日,原告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原告贵州亚泰远通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