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188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252号2栋(****)2-1铺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与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XX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698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的4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XXX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