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执保69号
申请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2-1铺号。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在办理***与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对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作为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2N6**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69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蟾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凯迪拉克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