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70279号
原告:北京东方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2号楼12层12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北京东方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美通)与被告***(以下简称姓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京0105民初6345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