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执保1988号
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6300155.7元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6300155.7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155.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