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2执41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407号湖南信息大厦9楼91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顺时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十一路南段78号中国(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4栋综合楼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6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顺时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919960.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