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97号 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407号湖南信息大厦9楼9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B座8、9、10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89803.5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89803.5元的其他财产。 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易邦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980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