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738号
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诉长***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存款2354774.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存款2354774.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尤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