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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执保1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湘0102民初220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155.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易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220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