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5269号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对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川100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4)川100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18行表述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原告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