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11执恢7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5.821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在首次执行及数次的恢复执行中,经执行系统数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劵、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工资账户,每年予以扣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及向被执行人***退还基本生活费。本次恢复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2022年度工资收入10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77000元,向被执行人***退还基本生活费3万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待下一年继续扣划。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2)川1011执恢755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