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5.8215万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在首次执行及数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每年扣划一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并向被执行人***退还基本生活费。在本次恢复执行中,经执行系统数次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已扣划7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元,退还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27000元,该工资账户继续冻结,待2024年继续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执恢7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