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1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5.8215万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在首次执行及之后的数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一年扣划一次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并退还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办理退休手续,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455352.9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448802.9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550元。本院同时数次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仅有退休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其退休工资账户,待冻结期届满前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4)川1011执恢1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时限规定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