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执恢5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中段92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5970039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431118.12元及利息、***行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未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