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6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第一幢12楼5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1275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常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