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武汉仁康科贸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第一幢12楼5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仁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冶建花园27栋68门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进城务工者,住武汉市硚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倍思特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仁康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商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执行员齐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