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腾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河北六路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系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腾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腾宇公司应于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赔偿金合计175652.2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腾宇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50元,由腾宇公司负担150元,该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完毕。鉴定费1800元,由腾宇公司负担。
腾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腾宇公司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是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受伤是因第三人***造成,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腾宇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即使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腾宇公司无任何过错,依法应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腾宇公司为***提供了法律规定的工作保护条件,如合格的作业反光衣。***因***侵权受伤,腾宇公司对***的损害没有过错,因此腾宇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三、即使腾宇公司承担一定损失,但不能全部由腾宇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腾宇公司没有过错,***也无过错,既然***对有过错的***不主张赔偿,按照上述规定,***的损失应由腾宇公司和***双方分担,而不能只由腾宇公司一方承担。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
***答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腾宇公司对***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与腾宇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作为雇员,选择向雇主即腾宇公司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腾宇公司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正确,腾宇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及即使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腾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