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91民初384号
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工业园A11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购买路面冷再生机一台(型号为WR2100L,发动机号为41176337),合同总金额为800000元。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买设备担保书,就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被告***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截至2017年2月8日被告仅付款650000元,尚欠15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如下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设备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2月8日为212660元,按照每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主张至付清全部设备款时止)二、判决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WR2100L路面冷再生机装箱清单2页,两被告分别签字;3、购买设备担保书两份(2012年10月9日一份及2016年2月24日签订的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催款函EMS邮寄单(***)一份;7、催款函EMS邮寄单(***)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9日,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被告***购买路面冷再生机一台(型号为WR2100L,发动机号为41176337),合同总金额为800000元;被告***与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设备担保书,就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被告***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承诺:“购买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分期结账第一次还款日期4月8日前结清100000元整,5月份还100000元整6月份还100000元整,如有违约连本带息一起还。”2016年2月24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了购买设备担保书,就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被告***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认截至2017年2月8日被告仅付款650000元,尚欠150000元。庭审后原告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调整为“自愿以1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从2012年11月1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不负责任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鉴定了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购买设备担保书,合同明确载明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50000元,同时支付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本金150000元,计算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始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33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