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91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工业园A11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苏039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22万元及违约金(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16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三、案件受理费67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475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74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二人在支付150000元后,免除二人在本案中的的担保责任。***、***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找***,其亦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5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