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9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20)苏039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396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