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91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徐州锐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马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确认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经锐马公司与***确认,***尚欠锐马公司货款92万元,***分别于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的每月16日前给付锐马公司货款6万元(合计14个月,即84万元)、***于2021年7月16日前给付锐马公司货款8万元,锐马公司放弃违约金210855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二、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锐马公司有权就***未履行的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另行支付已放弃的违约金210855元;三、***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980元减半收取为7490元,由锐马公司承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经锐马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锐马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锐马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91民初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