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81民初135号
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甘肃鲁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鲁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以双方协商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