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溢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574号 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3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杭州溢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