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7541号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伟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苏荷中心26层26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879565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伟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