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2849号之五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