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2849号之五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6015573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