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

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3民初1077号之二 申请人: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796911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三路东侧会仙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9FJ3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诉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赣0323民初107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自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