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3民初1077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796911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三路东侧会仙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9FJ39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与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2238.5元,由原告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