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3民初1077号
申请人: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7796911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三路东侧会仙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9FJ39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诉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财产。申请人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5元,由萍乡市海克拉斯电瓷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