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495江苏汤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岳阳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495号
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汤月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路(金悦洋商业公园1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海之梦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音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