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337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通江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汤月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庆,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海立方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金州大道299号(绿地中央花园商业街负一层159-190号)。
法定代表人:唐云鹏,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海立方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陈新建
人民陪审员 何昌龙
人民陪审员 严唯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