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汤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汤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苏1283民初8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指定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属承揽合同纠纷。1.《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压克力销售及安装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中2.1条款:甲方(被上诉人)在临沂极地海洋世界项目,将安装压克力作为展示视窗。乙方(上诉人)作为压克力材料的供应公司,将压克力成品板材提供给甲方用于该工程,并负责运输,安装,保修等服务。合同2.2约定乙方(上诉人)根据甲方(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和压克力设计尺寸生产合格产品,并安装在甲方指定土建水槽。合同2.3,2.4,2.5条款分别约定了乙方将成品压克力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辅助安装的事宜。实际上上诉人只是为被上诉人定作水母缸和展示橱窗,由上诉人在公司内部进行生产和加工成成品后运输到被上诉人处,然后进行安装。2.《压克力销售及安装工程》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第5.1条甲方(被上诉入)向乙方(上诉人)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后安排生产。第5.2条约定上诉人产品生产完成后,通知被上诉人致上诉人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货款的80%,2个月内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发货。合同5.3条约定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安装压克力后的竣工申请,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至95%。而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是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合同总价款为1990多万元,从合同附件报价单可以看出,压克力板材的价款1730多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85%;以上另外从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看,上诉人开具的所有发票都是压克力板材销售发票,而不是建设工程款发票。3.如果是建设工程合同,被上诉人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需具有建筑企业资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上述许可证,上诉人也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条款,而非专属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出现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上诉人是本案原告,上诉人住所在泰兴市,所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归法权。

被上诉人临沂鲁地山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山东,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蒙

书 记 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