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1015号
原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1450627H,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福路以西工业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肖富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金、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