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蓝天路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某某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91民初2202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5日生,住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宝福路以西工业一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081450627H。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金、朱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0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3月左右,原告到包工头李冬平承包的工地务工,2019年9月工程完工后,李冬平欠原告工资20000多元,原告多次要求李冬平支付工资,李冬平说没有结到工程款,无钱支付。原告不相信,要求李冬平带着一起去找九鼎公司的老板。2020年5月10日上午9时多,原告与包工头李冬平一起来到保税区腾宜达工地,找九鼎公司的人支付工资,但九鼎公司也不同意支付,原告就将腾家达金属物流园的B1-1库的电闸关掉,过了一段时间赣州综合保税区派出所民警到达了现场,之后各方一直在调解,但一直没有人支付原告的工资。10时50分左右,原告表示,如果最后没有人支付工资,就要再次关掉电闸,被告的保安就说你再关试试,原告就说去年做的工地,现工地都已经出租出去了,凭什么工资都不支付,试试就试试,当原告走到电闸旁边时,被告公司的保安队长蔡季生用手指指着原告,辱骂原告没有教养,并用手推打原告,原告很生气,情绪也激动,就用手与蔡季生推拉了几下,当时原告的肚子就有点隐隐作痛,就在边上坐着休息,之后,几方在协商,谈了很长时间,中途也没有人来说支付我的工资,12时15分左右,原告羊水破了晕倒在地,之后被120送到赣南医学院住院治疗,但是导致小孩流产死亡。2020年5月20日,经综合保税区派出所调解,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20000元,被告蓝天公司不愿赔偿。原告认为,在协商支付工资过程中,被告的保安队长蔡季生用手指指着原告,辱骂原告没有教养,用手推打原告等行为,致原告情绪激动,并导致原告已怀孕6个多月的小孩流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等损失,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须承担70%的责任。为此,现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蓝天公司辩称,1、答辩人涉案保安为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采取私关涉案地腾宜达金属物流园电闸的方式向第三人李冬平、九鼎公司索要拖欠工资款,在索要无果后,尝试第二次私关物流园区电闸时,答辩人保安蔡季生作为物流园区保安队长,有义务确保服务区内安全,答辩人履行职责出面阻止原告停止关电闸,整个过程中,顾及到原告已怀孕,保安蔡季生未出手打原告,一直退让,忍受原告攻击,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2、原告本身应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原告明知自身怀有6个多月的身孕,是需要安心养胎的时候,但其却通过私关腾家达金属物流园区电闸这一及其极端的方式索要回拖欠工资。一直采取过激行为,将自己置于一个极端危险的处境,不断进行推搡撕打保安蔡季生,才会导致后来的流产。3、原告流产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承担原告流产造成的损失。原告流产的原因是其自身行为过于剧烈,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与答辩人不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主张费用过高,于法无据。5、原告流产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各责任主体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原告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冬平施工,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李冬平雇请原告***从事管理钢筋班组含煮饭工作,每月工资10000元。2019年9月工程完工后,李冬平拖欠原告工资20000多元,原告多次要求李冬平支付工资,李冬平均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遂要求李冬平带她一起去找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板索要工资。2020年5月10日上午9时多,当时已怀孕六个多月的原告***与李冬平一起来到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找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支付工资,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工资,原告情绪激动,就将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园的B1-1库的电闸关掉,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总承包人拨打报警电话后,赣州综合保税区派出所民警过了几分钟后到达现场制止和调解纠纷。10时50分左右,原告见还没有人愿意支付工资,情绪更加激动,欲再次关掉电闸,被保安拦住和制止。之后原告感觉肚子不舒服,坐在地上休息,其他人则和民警进了项目部协商工程款事宜,最终未能协商一致,李冬平表示将走法律途径。12时15分左右,李冬平和原告准备乘车离开时,原告突然羊水破了,民警拨打120后,原告被送至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7908.69元,胎儿流产未能保住。

从原告提交的监控视频,并结合原告本人、案外人李冬平以及保安队长蔡季生在综合保税区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原告在事发现场情绪一直很激动,总共关了两次电闸,第一次关电闸后被被告蓝天公司保安队长蔡季生发现,第二次欲关电闸时,被蔡季生制止,蔡季生推开原告的手不让她关电闸,并用手指了指原告质问她有什么权利关电闸后,原告情绪更加激动,上前推保安队长蔡季生,蔡季生用手阻挡,于是两人拉扯了一分钟左右,便被公安民警当场制止,蔡季生未碰到原告的肚子。

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西***之友环卫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传化·赣州腾宜达金属物流园安保、保洁绿化、垃圾清运外委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蓝天公司负责物流园区内安保工作,涉案保安蔡季生为被告蓝天公司外派到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

另查明,2020年5月20日,经赣州综合保税区派出所调解,江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各支付原告20000元,蓝天公司不愿承担相应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承诺书、询问笔录三份、录像光盘、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急救中心急救收费清单、母子健康手册等和被告蓝天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委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追索工资,本应采取正当合理方式维权,但原告却采用私关物流园区电闸的方式试图尽快拿回工资,原告的这一行为损坏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原告的行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极有可能导致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因突然断电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通过监控录像可知原告在事发现场情绪一直很激动,保安队长蔡季生阻止原告关电闸时,并未有伤害原告身体的动作,仅是用手阻止了原告,言语上质问原告,但时间很短,仅一分钟左右,即被在场民警予以制止。蔡季生作为蓝天公司派在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有义务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故蔡季生的行为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蓝天公司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原告作为怀孕六个多月的孕妇,本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安心养胎,但原告本人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了纠纷不通过法律方式维权,而是通过不合法的方式使得自己情绪激动,让自己和胎儿陷入危险的处境,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原告本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另,原告***第一次关电闸后,赣州传化腾宜达金属物流有限公司总承包人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也立即到达现场,民警同志全程在场制止和调解纠纷,原告本人也承认蔡季生并未碰到她的肚子,双方只有手上推挡的动作,但时间也不长,仅一分钟左右。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原告胎儿流产系原告自身情绪激动导致,和被告的保安队长蔡季生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蓝天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小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