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9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6年08月24日出生,彝族,住布拖县龙潭镇胜利村2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91976********。
被告: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000201859321Q。
原告***诉被告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